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
1.2 职业定义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是从事嵌入式系统开发、应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四级)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三级)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二级)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丰富的嵌入式专业知识;掌握较为全面的嵌入式系统开发应用技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能够准确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语言表达清楚。
1.6 基本文化程度
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具有计算机初级证书的人员。
1.7 鉴定要求
1.7.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 申报条件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
(2) 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2)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二级)
取得本职业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1.7.3 鉴定方式
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部分。理论知识鉴定采用闭卷考试(上机考)方式;操作技能鉴定采用计算机上机操作的方式。鉴定成绩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为合格。
1.7.4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技能考核的考场要求配有PC机及相关软硬件应用环境并具备局域网络环境。
二、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四级)、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三级)、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二级)、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人员(一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