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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幽默:仅仅是“业务知识不精”吗?  2009-04-18 22:25
河南青年法帖举报被抓事件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从法帖到被抓,再到公安局长一行远赴上海道歉,短短数日,河南灵宝一举成名,出尽了风头,诺大中国,能引起如此关注,实属不易,对今后招商引资不无好处,毕竟用不着花钱打广告了。

整个过程非常清晰,不需赘述,下面是当地公安局的处理意见。

一、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分管网警大队工作,对错案的发生负有审核定性不准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二、灵宝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黄立忠,对错案 的发生负有审核定性不准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三、灵宝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李平,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 务,离岗培训。四、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贺彦伟,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五、灵宝市公安局党 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当地公安部门抓人的理由是诽谤,这个罪名成立与否是否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那?笔者对法律一窍不通,向来不太关心这东西,毕竟从汉朝开始就有了大汉律法,能否执行另当别论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办案人员都是精通网络的,即便是业务不精,查一下诽谤罪的定义也就是一秒的事,好事之徒查一下诽谤罪的定义,也给自己恶补一下法律知识,万一哪天自己不小心,也不经意间犯了诽谤罪也未可知阿。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 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 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 况。

法律这东西的确高深莫测阿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哪,莫不是指的是两腿直立的这些东西?比如像你我这样的。

似乎这位河南的小兄弟为指名道姓批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两腿直立的家伙,何来的诽谤罪那?请注意第四条,构成诽谤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是否捏造尚且不论,这位小兄弟不过发了一次帖子,谈不到多次吧。

2,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失的。

不知道那些两腿直立的家伙人格、名誉遭到严重损失了,四条腿的也没听说阿。

3。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 况。

既然未特指任何人,自然不存在被害人自杀的情况,精神失常到是有可能的,要不能千里迢迢去抓人?


还是找找自然人的定义吧。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现象而存在的人。可以理解为我们口头表达的“人”。

通过网络查询,几秒钟内即可以确定,诽谤罪名不成立,因为诽谤的对象必须是两条腿,身上无毛的,不属于自然人的自然就不构成诽谤罪了, 比如猪狗牛马就不属于自然人,当然机关团体就更不属于诽谤罪的对象了,毕竟从自然人近亲的角度看,机关团体等还不如猪狗牛马了。

毫无疑问,认为这些执法民警业务不精肯定是委屈了他们,顺便建议一下河南的这位小兄弟,从诽谤罪的定义看,您完全有权利反诉公安部门诽谤罪的。

首先您是两腿直立的自然人,其次您无故被抓,给您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好在时间较短,否则精神失常或者自杀也是可能的。
类别:黑色幽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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