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28 日中芯国际发布公告。
此乃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作出的公告。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大唐购买协议,据此,倘本公司发行新股份或可兑换股份的证券,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大唐拥有优先认购权(i)按比例认购该等获发行的新证券,而本公司须通知大唐有关建议发行一事;或(ii)倘有关发行新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的证券导致单一投资者或一群一致行动的投资者实益拥有的股份多于大唐及其全资附属公司所拥有者,则认购较建议将由该本公司可能最大股东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多一股。
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购买协议,据此,倘本公司发行新股份或可兑换股份的证券,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拥有优先认购权按比例认购该等获发行的新证券,而本公司须通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有关建议发行一事。
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 Country Hill 认购协议,据此,倘本公司发行新股份或可兑换股份的证券,除若干例外情况外,Country Hill 拥有优先认购权按比例认购该等获发行的新证券,而本公司须通知 Country Hill 有关建议发行一事。
大唐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潜在行使优先认购权
本公司现拟进行(i)根据配售发行配售股份,及╱或(ii)发行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而大唐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各自已于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知会本公司,其拟就配售及发行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行使优先认购权,数额最高为其分别根据大唐购买协议(就大唐的情况而言)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购买协议(就国家集成电路基金的情况而言)应得的配额,以及额外分配本金总额约 100,000,000 美元(可予调整)的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就大唐的情况而言),及额外分配本金额最高为 300,000,000 美元(包括因行使优先认股权而有权认购的金额)的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就国家集成电路基金的情况而言)。大唐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就配售及发行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以及上述额外分配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条款及条件,与可能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该等证券的条款及条件大致相同,惟有关获取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及必要政府批准的条件除外。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未获 CountryHill 告知,其是否有意就配售及发行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行使优先认购权。
大唐香港及鑫芯香港作出的股东禁售承诺
大唐香港及鑫芯香港各自已经就其直接(或透过代名人)持有的股份作出禁售承诺,期限为 90 天,以使有序地进行该等配售股份及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的营销、分销及买卖。
上市规则的涵义
此乃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及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作出的公告。
由于大唐及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各自均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故此均属本公司关连人士,大唐或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凡认购本公司新证券,将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获独立股东的批准。倘若本公司就上述事宜与大唐或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订立任何协议,本公司必要时将另发公告。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该公司并未获 CountryHill 告知,其是否有意就配售及发行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行使优先认购权。
此外,大唐香港及鑫芯香港各自已经就其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禁售承诺,期限为 90 天,以使有序地进行该等配售股份及获配售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的营销、分销及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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