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以"获权5天即起诉?最高法终审亮剑'恶意诉讼'"为题,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及恶意诉讼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宇树科技产品不构成侵权,并明确露韦美公司"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判令露韦美公司赔偿宇树科技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并负担两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700元。
PART 01最高法为何定性为"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最高法知民终96号判决书中,对恶意诉讼的认定给出了清晰的司法标准:法院需综合考量诉讼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权利人是否明知而有主观过错、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同一专利、多型号产品连续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将各案行为整体评价。
露韦美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恶意诉讼要件。该公司主营食品、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与机器人产业毫无关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关联主体此前曾作为原告提起2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无一胜诉,具备基本的专利判断能力。
然而,该公司在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后,仅隔5天便起诉宇树科技Go2机器狗;在Go2案一审败诉后,该公司又于2025年9月就同一专利起诉A2机器狗,时间点恰好覆盖宇树科技IPO辅导备案及信息披露的敏感期。
此外,露韦美公司的诉请行为存在明显反常之处。该公司在起诉状中仅主张数百元赔偿,但附加"实际金额以法院审计为准"及"3-5倍惩罚性赔偿"条款,潜在索赔额达数千万元。
在二审程序中,露韦美公司先是提交申请主张8000万元赔偿,询问结束次日又书面撤回,改回500元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判决中指出,该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并予以谴责。法院重申,"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不使非诚信者渔利",专利权不应成为干扰市场竞争的工具。
PART 02露韦美与宇树之间关键时间线复盘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双方争议的全过程如下:
2025年6月25日:露韦美日化从案外人关联公司处受让涉案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包含四肢关节驱动、"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及"气体传感器"等技术特征。
2025年7月1日:露韦美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宇树科技Go2机器狗(案号(2025)浙01知民初79号),索赔500元,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与司法审计。
2025年9月12日:露韦美公司就同一专利起诉宇树科技A2机器狗(案号(2025)浙01知民初113号),索赔1500元。该案于9月19日正式立案。
2025年9月26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Go2案,认定该产品不具备"可变色仿生毛皮"及特定传感器特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露韦美公司诉请。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756号案)维持Go2案原判,认定宇树科技产品不侵权。
2026年2月4日:杭州中院一审(113号案)认定A2机器狗亦不侵权,并采纳宇树科技反诉意见,认定露韦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判令该公司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2026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3007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02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96号案)驳回露韦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关于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赔偿判决。
PART 03结语与未来
人形大讲堂认为,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8万元赔偿本身。这笔钱只是宇树科技在A2案一审阶段能够举证的律师费和专利无效请求费,本质上属于象征性赔偿。但最高法通过这个判决,为整个行业确立了一道清晰的司法边界,专门针对那些在IPO关键时刻实施"专利狙击"的投机行为。
法院这次将露韦美公司从受让专利、选择起诉时机到反复变更诉请的全部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审查。这一审查标准的确立,意味着那些依靠购买专利、精准卡位时间节点、利用诉讼技巧敲诈科技企业的操作模式,将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风险。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判决为科创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反制手段。以往面对此类"碰瓷式"专利诉讼,企业往往只能被动应诉,被迫承担高昂成本。如今最高法明确,企业可以主动提起反诉,将律师费、无效宣告费等实际支出纳入索赔范围。虽然本案赔偿额仅为8万元,但这一司法路径的开启,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提供了上升空间。
人形大讲堂注意到,这起案件对专门从事专利收购、不进行研发只从事诉讼的NPE机构(非实施主体)构成了有力震慑。露韦美公司持有的专利,其权利要求系将现有技术特征简单拼凑而成,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法院的立场明确:缺乏实质技术创新的专利,无法构成正当"维权"的法律基础。
这一判决的核心要义在于: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创新,而非为投机者提供寻租工具。最高法通过本案传递的信号十分清晰——利用专利权干扰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司法严格审查和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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