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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各省数据要素相关政策(2025年1月份)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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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2025年1月国家和各省数据要素相关政策。

表1 2025年1月各省数据要素相关政策列表

省名称 政策名称 时间
上海市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2024年11月8日
湖北省 《湖北省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年11月12日
江西省 《江西省关于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年11月13日
湖南省 《湖南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2024年11月14日
国家数据局 《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 2024年11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数据局 国家外汇局 《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4年11月2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2024年11月28日
四川省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年11月28日
甘肃省 《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的决定》 2024年11月29日
海南省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规定》 2024年11月29日
海南省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9日

 

(1)《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

到2027年底,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繁荣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保障。

共提出了7项主要任务,分为4个方面。

一是明晰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个人数据的流通安全规则。重点是聚焦数据流通过程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明晰具体规则,完善安全保障,打消流通顾虑。在企业数据方面,重点是推动明晰重要数据认定、提供、脱敏等方面的规则;在公共数据方面,重点是明晰数据提供方、接收方的安全责任,完善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在个人数据方面,重点是推动明晰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则,完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机制。

二是完善数据流通过程中的责任界定、安全技术应用要求。数据的易复制性导致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容易被泄露、滥用,安全责任难以清晰界定,造成数据流通顾虑。《方案》推动构建各负其责的界定机制,完善数据安全审计和溯源机制,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同时,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前提下,引导企业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开展数据流通,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做好数据流通安全防护。

三是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离不开市场化的安全服务供给。当前,我国数据安全产业加快发展,但面向数据流通安全的服务供给还需进一步提升。《方案》通过推动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培育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丰富和扩大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效能。

四是防范数据滥用风险。随着数据流通利用日益深入,获取、处理、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门槛也将日益降低。防范数据滥用风险,是维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为此,《方案》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的黑灰产业,依法依规惩处利用数据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数据流通安全风险应对能力。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6998668.htm

(2)《关于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方案》

紧密围绕数据资产的五大核心环节:识别、确权、质量提升、运营增值及安全合规,详细阐述了浙江省在推进数据资产化进程中的具体路径与实践重点,其中特别纳入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方案》中提到支持将已登记且符合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数据资产登记入账;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于数据资产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数据交易机构进行挂牌登记和进场交易。这说明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了正式的财务认可,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和机构明确其数据资产的价值,也为数据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提供了有力凭证。

链接:https://czt.zj.gov.cn/art/2025/1/16/art_1164164_58930417.html

(3)《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授权运营机构、开发利用机构、授权运营的实施、行为规范、安全监管、附则。

《办法》以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激发公共数据潜能为目标,坚持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从政府侧来讲,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在公共数据“供得出,用得好,流得动,保安全”四个方面下功夫。

在“供得出”方面,强调公共数据“应授权尽授权”,授权运营模式以数据主管部门整体授权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授权为辅。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产生或持有的数据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对确需排除在授权运营范围外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后,将大幅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进一步带动社会数据的流通使用。

在“流得动”方面,强调“管住一级(授权运营机构),放开二级(开发利用机构)”,在规范“一级市场”,让原始数据可管可控前提下,面向全国公平开放“二级市场”,让更多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同时,运用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技术,构建省域数据开发利用空间,确保数据高效合规安全流动。既发挥了政府的统筹指导作用,又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用得好”方面,强调供需两端协同发力,通过发布公共数据目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为市场提供公共数据查询通道,方便企业开发更多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开放数据供需对接渠道,及时响应市场数据需求,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带动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应用,催生更多场景,打造一批带动性强、有示范效应的数据拳头产品。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方主体积极履行“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的义务,鼓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入数据交易所交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

在“保安全”方面,强调技术能力建强安全底座,制度建设筑牢安全堤坝,建立评估机制确保安全培育授权运营生态。技术层面,通过构建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提供安全可信数据清洗加工空间,确保原始数据在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前均安全可控,实现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制度层面,通过明确授权运营相关主体责任,将安全监管贯穿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全过程,确保授权运营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评估层面,以评促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每年组织开展数据授权运营绩效成效评价,强化数据主管部门对授权运营机构的监管、授权运营机构对开发利用机构的监管,对其数据应用成效进行跟踪评估,以点带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授权运营模式,提升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链接: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cfg/szfwj/qfbh/202501/t20250116_86634266.html

(4)《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一是针对“谁来登记、谁来负责登记”,确定了登记主体的范围,以及登记机构的基本条件。二是针对“登记什么”,要求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三是针对“怎么登记”,规定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以及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四是针对“如何加强登记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五是针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登记工作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服务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梳理纳入登记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梳理需要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鼓励运营机构将加工治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二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登记业务。加快“一个体系、两级平台”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省级平台重点支持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统一赋码,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三是建立登记工作的标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登记制度落地所需的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推进全国登记业务和服务标准化。

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86/202502/content_7007130.html

(5)《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

《实施规范》旨在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制度规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工作,重点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一是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中“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核心主体的概念和责任边界,明确授权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授权侧、运营侧、管理侧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二是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管理,细化了实施方案编制和授权运营协议签订需要考虑的主要要件,建立规范的授权运营实施要求,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退出机制等,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做到管运适度分离。三是强化对授权运营的监督,落实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全过程监管要求,同时要建立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要具体把握以下关键点。一是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践特征,因地制宜落实“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具体承担单位,明确相关主体在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环节中的主要职责与安全责任,理顺多方主体权责关系。二是做好方案编制与协议签订。充分考虑数据基础、场景需求与管理能力,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方案和协议,选择合适的授权运营模式,落实“三重一大”审议机制,设计规范化、标准化的授权运营实施路径。三是维护公平的授权运营环境。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要求,做好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的披露,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要求,鼓励公平竞争,构建良好的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四是做好收益分配机制设计。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一方面要激发数据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降低全社会的用数成本。

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86/202502/content_7007129.html

(6)《关于加强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的通知》

根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权责一致、分类施策、技管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客户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客户数据安全保护水平(具体实施指引见附件)。

链接: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1bbf7c744c994183abb3ad6148658960.html

(7)《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关键环节,基于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形式。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规范定价程序。明确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主体。三是明确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对运营机构收入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并提出评估调整上限收费标准的工作要求。五是加强指导监督。强化收费公示和违规行为查处,建立运营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一是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二是实行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三是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更好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0.htm

(8)《山西省关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

聚焦“聚、通、融、用、安”五个关键环节,稳步推进“数聚、数权、数通、数乘、数基、数企、数盾”发展,着力建设具有一定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山西发展需求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构建协同高效的数据开发利用生态,创建特色优势领域全国数据价值化先行区、区域性数据产品加工基地、国家算力高地。

到2026年,初步建成制度全面、链条齐备、具有特色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等环节从无到有、从有到优渐次突破,培育50家左右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以下简称“DCMM”)贯标单位,在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实施“数据要素×”行动,打造不少于100个显示度高、示范性强、复制性好的数据融合典型应用场景,集聚500家以上优秀数商。到2030年,基本建成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生态活跃、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实现“聚、通、融、用、安”全面贯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数据产业集群。

链接:https://fgw.shanxi.gov.cn/sxfgwzwgk/sxsfgwxxgk/xxgkml/zfxxgkxgwj/202501/t20250122_9756689.shtml

(9)《江苏省数据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好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数据要素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数实融合强省,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数据条例》。条例共10章79条,分别为总则、数据权益、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产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这是我省首部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规。

链接:https://www.jiangsu.gov.cn/art/2025/1/27/art_87820_11481586.html

(10)《江苏省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发展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国家数据局《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国数资源〔2024〕119号)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聚焦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等重要领域,重点推动企业、行业、城市数据空间发展,积极探索构建跨境数据空间发展,稳慎推进个人数据空间发展。

到2028年,基本建成适应数据要素价值释放需要,全面融入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国内一流数据空间体系。重点打造10个以上全国标杆、20个以上省内样板、30个以上区域特色数据空间,实现建成高水平数据空间“123+”目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省数据空间高质量发展。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g2MTA5Nw==&mid=2247491298&idx=2&sn=5727cba984fa4cfba7dd5a9d05a8b16f&chksm=974fb5e4a0383cf20fede6dffaee6c73b540529776a82dd813132f3a4f2469b9d9ee1dad20fc&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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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升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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