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的不是为任何一方洗地,而是尽量在中立立场上分析此次事件背后的成因,以及涉及到的关于劳动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分析。熟悉华为 251 案件的朋友,也可以跳过中间过程,直接看后记结论。
2017 年 12 月,临近公历新年,南方气候阴冷,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里,跟新年气氛不太相符,略显冷清,偶尔出现的也都是行色匆匆的工作人员。
华为的一位老员工,李*元,被产品线 HR 何*东电话叫到办公室开会,被 HR 主动约谈,不太可能是什么好事。
果不其然,HR 通知李*元,公司不再跟他续签劳动合同。
此时,李*元已经在华为工作了 12 年,2005 年 10 月入职华为,任逆变器工程师职务,属于网络能源产品线。但由于所处的产品线属于华为非主流业务,毛利润也很低,当然可能又有个人能力问题,再加上跟部门领导有些龃龉,在华为干了 12 年还是 15 级,远远低于正常的华为晋升速度。
这场景,李*元曾在脑海里演练了很多遍,结合最近和公司领导的关系来看,自己的职位在这个狼性文化公司里,很有可能朝夕不保。
因此也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格外留意,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则,入职 10 年以上,合同届满时,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于是向 HR 要求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N 补偿原则,来申请离职补偿。
但 HR 的任务就是低成本招人,低价格辞人,而且华为从来没有过给 2N 的先例,于是何*东一口回绝了李*元的请求。
李*元毕竟是华为的老员工,毕竟手里头还掌握着一些公司不宜公开的“商业机密”,况且还有过 2016 年举报华为逆变器业务造假,并且在会议室门口堵任正非“告状”的壮举,也不是一个善茬……
经过来来回回几次交手,终于在 2018 年 1 月 31 号,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谈判,出于“某种不可描述的原因”【注】,何*东与李*元达成协议,给出 2N 的补偿方案,双方签署了离职协议。按照李*元的描述,谈判中途有说有笑,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结束了谈判。
注:为什么说是“某种不可描述的原因”?一是按照华为的风格,打破惯例妥协 2N 补偿方案,实属罕见;至于是不是过程中,李*元用别的非正常手段促成了这一结果,也不得而知;至少肯定的是,不是何*东良心发现,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才给予 2N 补偿。
到了 2018 年 3 月,华为逆变器业务部门的秘书,如约通过私人账户向李*元转款 304742.98 元,交易备注为“离职金额补偿”。
拿了补偿款,李*元也就开开心心离职了,到此为止,华为的工作和离职告一段落,并顺利找了一份新的工作。如果不出后续的问题,可能李*元都会认为这辈子都不会再跟华为有什么瓜葛。
李*元是离职了,但华为那边却没有结束,因为补偿款是从私人账户转出的,在年底公司财务审查的时候查出了这笔款流向存在问题,为什么本应该用于部门团建的费用,却流向了个人?查出来李*元的离职补偿金给的方式,是部门自作主张,并没有和公司上层沟通。
何*东作为辞退李*元的主要负责人,只能以“某种不可描述的原因”向公司坦白,从何*东嘴里说出来的不可描述的原因就是,李*元掌握着公司不宜公开的“商业机密”,要向审计、稽查部门举报,以此作为要挟,才不得以通过私人账户向他转账。
何*东这种说法,不管是事实,还是为了撇清关系的虚构之言,都不能去主观推断。
华为是什么公司啊,一向强调狼性文化,岂能被一只羔羊欺负。管理层震怒,这事儿不能忍,必须走司法途径解决。
于是华为向深圳市公安局报警,理由是职务侵占,后来变更为泄露商业机密,最后变更为敲诈勒索。
深圳当地政府部门,本着以企业利益为重、“不让华为跑了的”服务精神,深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看到有打款记录,又有证人证言,于是立马行动起来。
于是,2018 年 12 月 16 日,李*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在被拘留的近一个月时间里,警方经过证据搜集、整理案卷材料后,马不停蹄地,2019 年 1 月 22 日,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申请了逮捕令,正式逮捕李*元。
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侦查终结后,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以李*元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申请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证据不充分,被检察院分别于要求 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6 月 14 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与 2019 年 8 月 13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直到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被拘留、逮捕了 251 天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不起诉。李*元才被释放,得以重获自由。
然后网络不断发酵……
后记:
1)对于网络上盛传的李*元在最后关头,用备份在新公司电脑上的录音,才扳回了局势,免于牢狱之灾。这一点,我是持怀疑态度的,毕竟这个案子连公诉那一步都没到,公安局的初步侦查终结后,连续几次都被检察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退回。况且,如果这个录音证据如此关键,李*元怎么可能最后关头才提交。而且结合案情来看,是否有录音,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并无直接证明关系,并不能作为关键证据。
2)关于是否华为在蓄意构陷李*元,我觉得可能性也不大,以华为的处事风格,能初一绝不十五,如果是构陷,绝对不可能将年初发生的事情,等到年底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性较大的是,补偿金给的方式,是部门自作主张,并没有和公司上层沟通,等到年底公司财务审核的时候,才发现问题的。至于为什么报案先是职务侵占,后来变更为泄露商业机密,最后变更为敲诈勒索?其实如果华为公司得到的信息是”李*元以掌握公司商业机密为由向公司勒索超额的离职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三个罪名都似乎说得过去。
3)关于华为的公关方式,不得不吐槽一句,真是烂透了。一副公事公办,爱告就去告吧的傲慢态度,网络舆论发酵到如此地步,公关方式难辞其咎。开诚布公地把事实经过如实描述一遍怎么了,就算没有证据,就算吃哑巴亏了,也至少能驳回舆论的支持。更何况那个余大嘴,又在群里广泛转发什么“黑公关”的稿子,不怕强对手,就怕猪队友,那文章写得,稍微有点儿常识的人都觉得可笑,居然能让华为高管乐此不疲地转发。所谓,靠实力圈的粉,都是高质量的粉,高质量的粉,最容易掉。
4)至于深圳公安,为什么对这个案件如此的执着,在检察院三番五次地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到最后,其中的原因无法细说,在这个关系型的社会里,我们打个官司还找熟人呢,更何况树大根深的华为公司。但也不是没有可能,深圳公安可能真的是出于服务本地企业的宗旨吧。
5)最后,本文京粤江浙沪群里的老卜亦有贡献,不过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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